第壹,勞動爭議二審是否有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二審可以有調解程序,但不是必須的。但是二審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願意調解,也是可以的。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繼續審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二、什麽是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疑問,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