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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是:1,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2.縮短勞動爭議仲裁的審理周期;3.仲裁管轄權體現了合同履行地優先的原則;4.在某些情況下,實施有條件的“最終決定”;5、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6.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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