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