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十七條黨組織討論和決定問題,必須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並投票表決。我們應該認真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對重要問題有爭議,雙方人數接近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暫緩決定,進壹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報請上級組織裁決。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意見,超出黨組織現有決策範圍的,必須提交所在黨組織討論決定,或者請示上級黨組織。沒有壹個黨員,不論其職位高低,都不能親自決定重大問題;情況緊急,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應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個人專斷,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
第十八條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和統戰工作,註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