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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有哪些法律責任和處置規定?

2011 6月1日,石家莊市社會福利院在院外修建了這座“嬰兒安全島”,隨之而來的是爭議。有人認為棄嬰是違法的,設立專門設施接收棄嬰“鼓勵不負責任的人做不負責任的事”,這將變相縱容棄嬰,甚至可能導致棄嬰數量增加。

棄嬰事件頻發的背後,反映的是人們對法制的漠視。棄嬰問題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是觸犯了法律紅線。我們必須用法律的力量來有效地阻止棄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遺棄罪最高刑期為五年,否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1.遺棄嬰兒或者買賣、拐賣兒童的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國家法律禁止買賣兒童或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收養為名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市民發現棄嬰怎麽辦?

任何單位和公民壹旦發現並撿拾棄嬰,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報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將撿拾的棄嬰轉讓給他人或者私自收養。

公安部門應當立案查找棄嬰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查找不到棄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向兒童出具棄嬰撿拾和報案證明,並將棄嬰交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3.收養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需要什麽條件?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無子女收養人和1收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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