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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書中使用的法律程序是

起訴狀是當事人認為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復核糾正的司法文書。

信訪可分為刑事信訪、民事信訪、刑事附帶民事信訪、行政信訪和行政附帶民事信訪。

無論相關判決是否已經上訴,上訴人都可以提起上訴,不受時間限制,但提起上訴不能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1.投訴人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

申訴人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先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後,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

需要註意的是,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二、申訴的程序是什麽,應提交哪些材料?

1,投訴與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下面只描述向人民法院申訴的程序。

(1)投訴提交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起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2)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的壹、二審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裁定;

(三)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附證據線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上訴聽證會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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