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4、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並根據需要對轉讓房屋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轉讓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相應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