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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

法律分析: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到民政局領離婚證;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不成的,壹方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修復可能的,壹般會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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