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不參加仲裁聽證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壹)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經審查決定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必須在七天內完成。”(2)與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相比,缺席裁決視為撤回申請。對於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本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只對未到庭的壹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確認。
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當出具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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