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受理後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