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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時間多長?

勞動仲裁調解時間壹般為15天,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時限。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受理後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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