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承包人清償。承包人為自然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具有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承包人。承包方招用的勞動者在承包業務中受到傷害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或分包單位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承包方追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免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