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財產、資本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
2.壹方婚前已取得的產權,如婚前預售房屋的產權、付清全部房款等,婚後將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婚前個人財產的孳息和婚前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
4.壹方婚前以貨幣和股權形式存在,婚後則表現為另壹種財產形式。比如,壹方將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進行保存,股權折算為貨幣,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格局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所以應當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59條
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