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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為對方花錢。分手後該不該還?

我覺得戀愛期間花在戀人身上的錢,分手後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因為兩個人是相愛的,真心為對方好而花錢是贈與的壹部分,不應該要求返還。

眾所周知,戀愛期間,壹方可以在結婚的前提下,拿回送給另壹方的比較貴重的物品。比如只要有證據證明付款人是自己,分手後就可以拿回來。另外,戀愛期間,壹方給另壹方的借款,分手後可以歸還。所以如何確定結婚是前提。

從房產價值的大小來看,壹方給另壹方買房買車,或者是非常巨大的,超過了正常壹般生活的需要。這種贈與肯定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或者是有條件的贈與。既然婚姻不成立,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屬於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其次,我覺得戀愛期間分手是不能要求退款的。壹般禮物是不能退的。戀愛期間,送了壹些* * *費用或者小禮物,屬於好意,不能退。這也是當事人在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因為壹般來說,比如戀愛期間,大家可能都有美好的願望,都想和對方走進婚姻的殿堂,可能沒有那麽多的法律意識。所以,我交錢的時候沒想那麽多。沒想到後來還是分手或者結婚了。

所以戀愛期間的花銷肯定是大於普通朋友之間的,所以花錢之前要考慮好,不要再要求準備這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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