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須在法定時效內(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並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3.申請的勞動爭議為集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提名代表參加仲裁,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爭議各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4.立案時應備齊有關證據材料,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