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
3、填寫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勞動仲裁收集證據應註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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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據含有證人證言材料的,已通知證人到庭的,應當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載明證人出庭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並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所有證據都是復印件,復印件必須與原件核對。如果復印件是摘錄的壹部分,必須寫明,原件必須準備好,以便在聽證會上備查;
4、涉及電子證據的,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在法庭上進行演示。
綜上所述,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並做出裁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