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設立是為了公正及時地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在我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處理勞動爭議,也可以邀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雙方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途徑。
勞動仲裁機構主要處理以下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