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郵寄送達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公告之日起15日,視為送達。如果是郵寄,必須附上收據。
行政處罰通知書依照本法執行。主要是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處罰決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行政救濟方式。即被處罰人的權利保障,如被聽證權、知情權等。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