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性質不同,反訴的本質屬性是訴訟,是壹種獨立的請求權。抗辯權不是請求權,而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是訴權。無論怎麽辯解,都不會產生新的主張。他們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反訴只能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在壹審、二審、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反訴和本訴訟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單獨起訴,這是獨立的,抗辯只能在已經立案的訴訟中進行。首先,兩者性質不同。撤銷權是壹種成立之訴,不同於壹般的給付之訴。壹般給付之訴的抗辯可以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權的行使作為成立之訴,必然撤銷整個合同,從效力待定的狀態認定合同無效,使整個合同恢復原狀。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訴訟被告因反訴理由成立,與本訴訟原告處於同等訴訟地位,成為反訴原告。在辯護中,辯護人不能改變自己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無論怎麽辯護,始終是被告。他們在不同的時間被提及。反訴只能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辯護意見可以在壹審、二審、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