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並非所有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分包,鋼結構工程除外。
第二,並不是所有的分包行為都是違法分包行為。只有分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或分包服務才是違法分包行為。將專業分包單位承包的專業工程的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不違法。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認定和查處辦法》第九條總結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分包的規定,列舉了違法分包的七種具體情形: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但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動操作部分進行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分包出去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勞務作業費外,還承擔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