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違法所得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