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遞(郵件)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寄遞的快件(郵件)標明易碎、外包裝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檢查內件後再簽收。除非企業與發送方另有約定。對網購、代收貨款等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在與寄件人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寄遞和收寄的權利義務,提供符合約定的收寄服務。驗收後,收件人應當簽收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