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2.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4.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的基本義務:
1,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勞務派遣工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任務;
4.參加用人單位的各類勞動競賽,勇於創新,為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5.國家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