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支付不低於正常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即支付勞動者1.5倍的加班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2.加班費是按底薪還是全薪?
加班費壹般是按基本工資而不是全薪計算的。根據法律規定,加班工資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相應倍數計算。如果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工資的約定,加班工資應當按照不低於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即加班工資不壹定按照此時的基本工資計算,而是按照約定的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加班工資通常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至少是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