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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是“懲罰”嗎?

禁止體罰是壹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雖然是當時還是初中生的“樓主”因為蹲坑受到了處罰,但生活老師沒有制止的行為就相當於認可了這種“處罰”,顯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除了學校,這個被辭退的生活老師和“樓管”是否有必要進壹步追究責任?

學校和老師有權教育和懲罰學生。但根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處分的目的是教育,使學生受到警示,認識並改正錯誤,應當符合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選擇適當的措施。懲罰不是“懲罰”,更不是體罰。去年,江西壹女生因英語單詞聽寫不好,導致橫紋肌溶解癥,被老師罰蹲200下。這種超出“適當”範疇的做法,往往因為其壹定的後果而受到關註,但在實踐中恐怕發生的次數更多。和蘆州壹樣,童童並不是當時唯壹被處罰的學生。其他被處分的同學可能沒有受到進壹步的傷害,只是默默忍受過去。但不管後果如何,超出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允許範圍的做法,都應該徹底摒棄。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學校應該完全禁止超過紅線的體罰,以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他們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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