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和老師有權教育和懲罰學生。但根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規則(試行)》,處分的目的是教育,使學生受到警示,認識並改正錯誤,應當符合教育規律,遵循法治原則,選擇適當的措施。懲罰不是“懲罰”,更不是體罰。去年,江西壹女生因英語單詞聽寫不好,導致橫紋肌溶解癥,被老師罰蹲200下。這種超出“適當”範疇的做法,往往因為其壹定的後果而受到關註,但在實踐中恐怕發生的次數更多。和蘆州壹樣,童童並不是當時唯壹被處罰的學生。其他被處分的同學可能沒有受到進壹步的傷害,只是默默忍受過去。但不管後果如何,超出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允許範圍的做法,都應該徹底摒棄。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學校應該完全禁止超過紅線的體罰,以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他們的身心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