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將本應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給發包人不信任的第三方,工程的分包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避免因層層轉包造成的責任不清、中間環節過多造成的項目實際成本降低等問題。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只能將建設工程再分包壹次。
從法律關系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單獨發包,即每個承包人獨立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承包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各承包商相互聯合,與發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然後各承包商簽訂若幹分包合同,將工程施工中的各項單項工作落實到各承包商。實踐中,這兩種分包被廣泛使用,但其法律效力卻大相徑庭。在單獨發包中,各承包方分別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在共同承包中,承包方對建設單位共同負責,承包方之間是壹種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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