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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幼兒園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n種情況:

壹是幼兒園硬件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幼兒人身傷害的風險。

幼兒園硬件設施對孩子造成人身傷害。常見情況包括:

1.校舍、教室、辦公樓、遊戲設施的架子、衣架脫落或掉落;

2.堆疊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

3.折斷的樹木;

4.地下設施設置不當等。

5、校車安全隱患。

幼兒園管理範圍內的教育生活設施存在安全問題,或者管理維護不當,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幼兒園安全管理存在過錯或者隱患,未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幼兒園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2.幼兒園向學生提供藥品、食品、飲用水等用品時,未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檢驗,造成食物中毒、集體腹瀉或者其他事故的;

3.幼兒園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或者課外活動時,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合未成年人從事的體力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5、對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的未成年學生,未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等。;

6、發現未成年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三、幼兒園對未成年人的教學和管理方式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構成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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