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動,爭議的內容是勞動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爭議;雙方是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
下列情況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勞動合同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屬於合同或協議的範疇。雙方沒有勞動關系,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辦理。勞動爭議是指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專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