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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在民法典中是哪壹條?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個人之間形成的。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民事案由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提供者與勞動接受者依法簽訂協議,勞動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勞動活動,接受者向提供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壹方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勞動關系爭議。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191條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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