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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當事人不服的行政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概括為行政機關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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