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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10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條規定: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根據規定,在公司效益不好的情況下,必須優先錄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違法辭退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普通勞動者壹樣,從單位提出辭職。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每個勞動者都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都想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不是想簽就能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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