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畜禽養殖、畜產品、獸藥、飼料和動物疫病診斷的標準和技術規程。
(三)研究提出全省畜牧業產業規劃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經批準後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產品藥物殘留監測計劃,組織無公害畜產品監督檢查,實施畜產品安全監測。
(五)承擔全省動物防疫工作,擬定動物疫情控制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診斷、預防、控制和撲滅。
(六)負責全省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指導動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和隊伍管理;負責審核動物防疫條件和動物診療管理。
(七)承擔本省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八)承擔全省草業管理工作,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產業化經營。
(九)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全省畜牧獸醫隊伍和畜牧產業服務體系建設。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