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壹)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主要檢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和皮膚病。
(2)主要對有害作業人員和放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禁忌癥、職業病和職業病的檢查。
(三)主要檢查學生的生長發育、健康狀況及常見病、傳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內容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根據實際情況,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具體項目確需增加或減少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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