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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範圍和管轄範圍是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發包人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合同簽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協商原則為由,提起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的, 或者合同內容違背大多數村民的意願,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通知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參加。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承包人數較多的,應當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 *與承辦人不能選出代表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出代表名單,請* * *與承辦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 * *承辦人員中指定壹名代表。

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所有與承辦人* * *有效,但代表人的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認可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農業承包合同簽訂後,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數的,新增承包方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被追加,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該事實,新增的承包人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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