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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

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在不同時代是不同的,具體分類如下:

1.原始社會:在舜禹統治時期,許多關於刑罰的習慣得到了確認。《尚書·順典》載:“象受典刑,五刑失。鞭為官刑,撲為教刑,金為贖刑。災若赦,賊必懲。秦仔!秦仔!只有刑罰是慈悲的。”

《史記·呂行》對原始社會末期的刑罰方式是這樣解釋的:“苗人用神刑,懷為王刑。”。據《後漢書·刑法》記載,“(於)以德肉刑”。

2.夏朝:莫、莫、莫、公、大碧五大刑罰體系逐漸確立。

3.商朝:刑法嚴苛。潘庚規定“我若倒黴,我就不敬。壹會兒遇到強奸,我就毀了。”。除了砍頭,還有其他的死刑方法,比如剁、防腐、燒、切心、割掉、撿拾。

4.西周:監禁、拘役等刑罰。以借土制度和甲士制度的名義,形成了作為五刑補充的贖刑和流放制度。這壹時期是奴隸制懲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五刑仍是主要刑罰,殘酷性不變。商鞅被處死時,用的是車裂刑。這壹時期是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有了新的變化,主要包括刑、杖、徒、流放、肉、死、辱、濟、株連八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附加刑。秦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

7.漢代:刑罰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上書廢除體罰,開始改革刑罰制度。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表揚信的數量。改革後,除死刑外,仍有鞭刑,但宮刑不變。至此,漢代的肉刑包括宮刑和右腳趾截肢。

關於監禁,漢初采用秦制。但是漢代有明確的壹句話。此外,漢朝還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罰金、邊徙等刑罰。除此之外,還有監禁刑,這是壹種禁止官員拉幫結派,終身禁止官員及其親屬為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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