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為自我宣傳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