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是指以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潔權。所謂精神純潔權,是指培養良好品行和作風的權利。換句話說,在操行方式的養成中,不被不當教唆是人格權。
本罪的客體是兒童,即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強行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妳例子中的未成年人是14周歲以下,恐怕會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