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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未繳的法律風險

公司註冊資本在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到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公司的運營是以註冊資本為基礎的,如果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公司可能會倒閉。認購期已過,未采取其他措施,公司註冊資本未到位,企業可能進入信用系統異常名單,法定代表人被鎖定。認繳期內公司註冊資本未到位,可能迫使公司修改章程、延長出資期限或減少出資。

註冊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外債的最高限額。過去是實收資本制。新註冊的公司需要足額繳納註冊資本,壹方面為公司運營提供必要的資金,另壹方面保護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當然,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踐中,註冊資本往往是由代理公司提供的。公司註冊成功後,以各種名義抽逃出資,本質上與未足額繳納註冊資本是壹樣的。在這種情況下,實繳資本制改進為認繳資本制。

綜上所述,在認繳資本制的前提下,股東認可註冊資本的數額,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足額繳納。如果公司到期未能足額繳納,工商部門也會有調查機制。最重要的是,公司認繳出資後,當公司拖欠外債,不能足額償還到期外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足額繳納的股東以其個人財務償還到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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