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使單位負責人的工作目標與會計人員的工作目標壹致,可以大大緩解過去單位負責人與會計人員的矛盾,從而為會計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是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即“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保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威是單位負責人的法定職責。
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是壹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會計法》從會計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不僅規定了對違法會計人員的處罰,還規定了對執法嚴格的會計人員的表彰和獎勵,從另壹個側面加強了對會計人員行使職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