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規第二節機動車交通法規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稱車輛經營許可,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時,向申請人頒發的車輛經營許可。
條款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