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