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壹般是當事人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源於雙方的約定。沒有協議,他們無權受理案件。壹般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爭議在勞動仲裁階段解決的,勞動仲裁只需要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壹方不服提起訴訟時,勞動爭議需要通過法院解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