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如何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2.是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的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