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與、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進行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或者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博場所。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產不足五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站崗、提供信息、看守場地。
第六條明知他人賭博而發放的貸款或者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犯罪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