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可以變更。崗位調整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提出書面的崗位調整請求,經雙方協商壹致後方可變更。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現有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崗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