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壹種雇傭勞動者但不使用勞動者,不招用勞動者但使用勞動者的用工模式。它的特點是勞動使用、管理和關系的分離。勞務使用者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存在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務派遣過程中的經濟關系只發生在勞務使用者和派遣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並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過提供服務將勞動者送到需求單位供其使用,並承擔需求單位的崗位任務,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建立勞務派遣經濟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和工資支付如下: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