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普遍存在以下幾大問題:“假外包、真派遣”呈泛濫之勢;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依然存在;因勞務派遣引發的勞動爭議日益增多;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不規範;重復設立勞務派遣組織,嚴重浪費國家財力物力;強制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力市場混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