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根據《侵權責任法》:
規則三。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姓名權的法律特征
第壹,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誌的專有權利。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除了享有姓名權的人以外,每個人都是義務的主體,都有不侵犯其姓名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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