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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員工的工傷由誰來承擔責任?

第壹,被派遣員工的工傷由誰來承擔責任?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員工的工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負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是不是不承認工傷單位還賠償?

不認可工傷單位要賠償。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各種費用,包括工資和治療費。員工的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非因工死亡的,單位也可以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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