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