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事實裁判,並就權利義務作出決定的壹種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不僅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通常情況下,資方擁有比勞動者豐富得多的資源,可以用盡法律手段讓勞動者筋疲力盡。最終即使敗訴,他們也只是付出了應有的責任。如果勞動者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僅僅依靠自己的能力進行勞動仲裁,通常無法有效震懾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受理和不受理仲裁申請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